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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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初107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原告***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叶炳坤 审判员陈杰 审判员胡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荣炜 书记员陆颖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