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2712110.23元; 二、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以本金18542422.0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及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2712110.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361元,由被告山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