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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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333.47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91.34元及违约金294.8元,本息合计9019.61元(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此后利息等费用按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