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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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523元(车辆损失28065元、施救费2500元、评估费3000元、赔偿第三者损失费2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