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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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 山西胜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黄陵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 交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赔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3623.05元; 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赔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2000元; 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赔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2000元; 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黄陵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2000元; 上述一至四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5、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山西胜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98元。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山西胜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