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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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衡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凤镇全城乐电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全城乐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桐乡市衡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126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全城乐电子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被告***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全城乐电子厂、***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