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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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180.4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共计4975.32元,此后应以46180.40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