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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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3968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含罚息)及违约金787.2元;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及违约金:以139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奇瑞牌车辆(车牌号:陕XXX)车辆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