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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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上海丝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期内利息16000元。 二、限上海丝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限上海丝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综合管理费)8000元。 四、青岛盛世捷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青岛盛世捷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上海丝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保全费3020元,由上海丝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世捷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