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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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支付截止的利息29396.44元及之后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支付律师费2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负担76元,***、***、***、***共同负担4754元;申请费1820元,由***、***、***、***共同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