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摊位(柜台)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腾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68号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门头层区域17号A商铺;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8年租金1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9年租金2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商铺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日603元计算的租金;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31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