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332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第三人: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艳。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杨天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文怡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放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