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332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第三人: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焦艳。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长春市合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杨天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文怡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放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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