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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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607.7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取证费合计11600.84元,以上共计2420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即返还给被告***垫付医疗费57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