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海港江山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9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海港江山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江山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宝奎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陆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