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6631.57元及利息(以1046631.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0元由原告徐州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担7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