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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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富兴(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方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7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租赁押金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五富兴(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