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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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68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9684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计付); 二、被告***应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32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5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