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4592.8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433.3元,减半收取1216.65元,反诉受理费815.74元,减半收取407.87元,均由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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