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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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4592.8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433.3元,减半收取1216.65元,反诉受理费815.74元,减半收取407.87元,均由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