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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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73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9000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1元、保全费125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行给付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