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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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共计71827.2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共计61827.24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之后);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负担736元,被告***负担736元;鉴定费2433元,由被告***负担1216.5元,被告***负担1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