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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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贷款本金8218.49元,截至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123.9元、罚息2090.61元、未还利息复利31.80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未还利息复利;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对被告***位于安宁市变卖的价款享有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由被告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承担。(并入第一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