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饶河县黑马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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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XAT-101217号《销售合同》;

二、被告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东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FarEastBoilerCompanyLimited)货款人民币541639.38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远东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FarEastBoilerCompany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4元,由远东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FarEastBoilerCompanyLimited)负担8668元,由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9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中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外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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