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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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谨天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8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谨天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被告***、***、***、***、厦门谨天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