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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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兴林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开原胜利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0000元和营业损失90934.16元的70%,即126653.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营口兴林物流公司负担1416元,由原告***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