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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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汇商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升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汇商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自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借款本金39,744,272.09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9日为3,182,841.08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汇商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万元、保险费46,142.48元; 三、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吉林汇商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吉(2017)白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06、0002908、0002909、0002910、0002911、0002912、0002913、0002914、0002915、0002916、0002917、0002918、0002919、0002921、00029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15处不动产(坐落于洮北经济开发区琼海街东15个房产、共有宗地面积171200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汇商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自吉林省升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2,855,871.68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9日为364,846.69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对本判决第一、二、四项确定的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14元,由吉林博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