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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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 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十二层样板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工程款175641.12元,并支付以175641.12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8×××23); 三、驳回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760元,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