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解除;

二、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解除;

三、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解除;

四、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支付1#厂房一楼部分车间租金、物业费868234.0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期后租金、物业费按照月96470.45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租金、物业费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以868234.05元为基数,计算至该868234.05元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支付4#楼二层部分厂房租金、物业费7290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期后租金、物业费按照月81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租金、物业费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以72900元为基数,计算至该72900元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支付1#楼厂房第三层宿舍租金91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期后租金按照月102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租金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以91800元为基数,计算至该91800元付清之日止);

七、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24日剩余电费237189.85元及逾期利息(以23718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八、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水电气费1127276.3元及逾期利息(以1127276.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九、驳回原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9.5元,由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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