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68663.19元(垫付款已扣除);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平安承担735元,由人保承担33元,由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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