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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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19)湘1122执保246号 申请人: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文中,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1122民初10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安县大众路7号一层整个农贸市场房屋租金100,000元。 上述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到足额存款,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