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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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 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正大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1583.8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30425.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1158.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执行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611583.85元范围内就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工程款1691583.85元向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12.8元,由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71.5元,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241.3元。鉴定费70000元,由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40.5元,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0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