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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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借款本金3860万元; 二、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罚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860万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罚息年利率10.5%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30882-1、第00030882-2号,建筑面积1634.38㎡]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3860万元项下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按抵押权登记顺序(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03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57403元,由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