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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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5,174.47元。

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50,509.8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7,627.45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各项损失58,418.3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6,948.00元。由***负担12,489.00元,由***负担2,578.00元,由***、***、***、***共同负担1,8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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