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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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62818.71元,此款支付给原告***160280.98元、支付给被告***253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承担24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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