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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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70865.08元,该款支付给原告***978323.94元、支付给被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35999.72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6541.4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6元,由原告***承担3026元、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承担6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负担的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