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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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97306.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江苏长运定制客运服务常州有限公司须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共同向原告***赔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未履行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承担661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196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