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343400元; 二、驳回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51元,由唐山惠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