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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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 唐山通德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龙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龙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通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房产享有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龙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通德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