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合升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变更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青岛合升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59792元。 上诉人***、***、青岛合升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以上条款负担的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63元,由被上诉人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负担3184元,由上诉人***、***、青岛合升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被上诉人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负担3533元,由上诉人***、***、青岛合升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