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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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市瑞丰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华里益民园104楼3门301号(冀2017唐高开不动产权第0000132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850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吉0221执异7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