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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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1159.0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9.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25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0861.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4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