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工业品购销合同》项下“气箱式脉冲除尘器64-5本体钢结构、滤袋、电磁脉冲阀、袋笼、喷吹系统、风机控制、除尘器电控、风机75KW”产品的买卖行为; 二、被告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现金198144元(其中:货物价值154800元,安装费7740元,利润管理费8256元,税金27348元); 三、被告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为原告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安装的45千瓦的风机更换为55千瓦风机; 四、被告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将为原告唐山旺发压铸有限公司安装的2000吨、1600吨两台压铸机吸尘罩更换为满足吸尘效果要求的吸尘罩。 以上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3元,由被告青岛瑞星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