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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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75214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375214元为基数应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人民币4565712元; 三、反诉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人民币988838.42元; 四、驳回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26元,由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43元,由被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7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635元,由反诉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82元,由反诉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