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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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120000元; 二、扣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数额120000元后,余款1330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13308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2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747元,被告***负担4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