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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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心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除已垫付10000元外,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9865.60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康市宏某某驾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被告安康市宏某某驾校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原告***负担500元;因原告诉讼费已全额预交,故被告安康市宏某某驾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某某的157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