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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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780218.88元的履行方式: 被告***给付原告***470816.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被告***支付第三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240326.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第三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被告***支付被告***69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