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
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斯麦尔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定结果

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874.2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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