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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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 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斯麦尔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874.2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