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定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51718.85元(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账号为0804220509001024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路支行,账号为22001628897059998XXX。其中一个账户的存款数额满足申请冻结的额度时,另一账户不再冻结。两个账户内存款余额均不足时,各冻结申请额度的百分之五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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