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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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34.809578万元,本息合计384.809578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转交; 二、原告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北路化湖成际大酒店A1-3层的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上述房产的处置价款仍不能履行本案债务时,由被告***、***对被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2元,由被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与上述借款及利息同期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