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 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借款本金9996544.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11月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73024.56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1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89017元,由被告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