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鸣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海涛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17第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21614.5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17第4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3155.5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三、被告潍坊海涛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海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32238元,由被告潍坊海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